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欧阳万平、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欧阳万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欧阳万平、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并于201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于2011年7月7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已给付申请人。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