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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铁生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铁生沟煤矿。

住所地:巩义市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才,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铁生沟煤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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