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铁生沟煤矿。
住所地:巩义市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才,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铁生沟煤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