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石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丹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好玩赌博,缺乏家庭责任心,且又不听劝告,以致难以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责令被告返还婚前财产。
被告石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6月8日在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因好打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被告于2010年9月因打牌输钱后于同年10月1日离家外出海南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只要被告下定决心克服好打牌的习惯,加强家庭责任意识,夫妻关系和好完全是可能的。因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