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X路。
被告廖某某,男,现年35岁,汉族,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以已与被告廖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敦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