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X街道办事处金河居委会。
被申请人向××,男,35岁,汉族,现住本市X镇X村。
被申请人刘××,男,46岁,汉族,现住本市X镇。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向××、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临湘市X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拨给本市X镇X村级公路建设资金x.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临湘市X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拨给本市X镇X村级公路建设资金x.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雷共和
审判员夏向军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