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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京霖,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红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玉印,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钟晓奇

审判员张磊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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