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1)怀鹤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在本执行案件中互为债务清偿连带责任人,本院对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王某某工程款后,可以向本院申请对杨某某进行执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异议。
申请复议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称,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杨某某支付王某某工程款,复议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互为清偿连带人,但是在杨某某明确表示愿意清偿的情况下,而先执行连带责任人,复议申请人不服;且被执行人杨某某挂靠在怀化市宏翔房地产公司名下,其拥有坐落在怀化市天星坪天星大酒店和鹤城区林业局背后一块价值450万元的土地,法院应先执行这块土地未果的情况下再执行复议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与复议申请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裁定依法冻结申请复议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的储蓄存款x元,并于2011年2月14日将申请复议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的储蓄存款x元扣划至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专项资金专户。复议人不服扣划裁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以(2011)怀鹤执异字第X号裁定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本执行案件中互为债务清偿连带责任人,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可向被执行人杨某某追偿。因此,申请复议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某良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马国庆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建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