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朱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华庄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党亲、刘某某,江苏金匮(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审被告:雷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华庄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庄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案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再审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除案外调解协议中确定的有关权利外,放弃其他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许敏
审判员冯大钧
代理审判员梁东林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