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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亚洲银行与晋江万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6-10-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榕经初字第1798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亚洲银行,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行信贷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行信贷员,住(略)。

被告晋江万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X镇大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福建省万通集团公司,住所地晋江市X镇大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司副总经理,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晋江万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略)《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贷给被告晋江万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额度总金额为(略)美元,全部用于开立信用证和信托收据,年利率为美元优惠利率加2.5个百分点((略)+2.5%),借款额度期限自1995年6月27日起至1996年6月27日止,具体期限为每笔开证用款期限最长90天,以被告福建省万通集团公司的财产作为贷款还款保证(抵押合同另附);被告晋江万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不按时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原告有权对其已用款部分,在贷款利率上,加收20%-50%的罚息,并按照抵押担保合同所规定条款处理抵押物后,用所得的款项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它费用等。同日,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万通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福建省万通集团公司以其自有的银行商业大厦叁层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晋江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并对被告福建省万通集团公司提供的贷款抵押物进行了监证。1995年7月19日原告依约贷款(略)美元给被告晋江万能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双方约定于1995年10月17日还款。后经原告同意给予展期限90天至1996年2月28日,但到期被告未还。1996年4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将上述合同转至编号为(略)《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附件。该附件约定:此笔贷款分上期还款,期限自1996年4月1日起至1997年2月1日止,每期返还本金同时须偿还截止该日前的所有应付利息,若借款人在此期间有一期违约,贷款人有权停止合同,并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所有贷款。合同签订后,两被告没有依约履行还款期限,除1996年9月17日还款(略).59美元及该日前的应付利息外,截止至1996年10月7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略).41美元及利息、罚息3315.28美元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晋江万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略).41美元及利息、罚息3315.28美元(截止至1996年10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晋江万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分期付还借款本息:

第一期于1996年10月7日前还本金(略).41美元及利息罚息3315.28美元。

第二期于1996年11月15日前还本金(略)美元及该日前的利息。

第三期于1996年12月25日前还本金(略)美元及该日前的全部利息。

三、对以上还款被告福建省万通集团公司以银行商业大厦叁层房产作为还款的抵押物。

四、若两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有权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的全部欠款。

五、本案诉讼费(略)元由被告晋江万能通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1996年11月15日前将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平

代理审判员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刘平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林秀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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