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岳阳市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湘玲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