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岳阳市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湘玲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某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