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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长沙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XX食品厂负责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

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X诉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吴XX货款x元,应予以偿还。此款除在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账号:18-x)中支付外,余款在2011年9月16日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82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中立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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