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佘xx(系被告母亲),女,现住上海市xx室。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x与被告佘xx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上海市xx室房屋内原告徐x的婚前财产:玩偶及原告徐x的个人生活用品、个人衣着归原告徐x所有,尚余在该处的原告徐x的婚前财产均归被告佘xx所有。由被告佘xx支付原告徐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36,000元,此款由被告佘xx于2010年11月25日前付清。另现在原告徐x处的金银首饰均归原告徐x所有;
三、离婚后,现在原告徐x处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归原告徐x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x、被告佘xx各半负担(被告应支付的人民币50元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