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琳,冷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洁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