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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志江,湖南荆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革华,湖南波月(略)事务所(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地址娄底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五楼。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应收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洁

人民陪审员杨友娥

人民陪审员刘瑞连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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