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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略)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差异,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要将结婚戒指退还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差异,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肖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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