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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楚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X人,现住(略)。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住郴州市x房。

原告楚某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某明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楚某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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