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19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男,19XX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谭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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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