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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县洲坪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跃宏,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力。

案外人康大庆,原株洲县X乡卫生院院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县X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株洲县X乡卫生院自愿支付上诉人吴某某集资款(该款在株洲县X乡卫生院帐户体现为康大庆集资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共计x元整(上述款项不包括在诉讼前已支付款项);

二、上述款项分两次支付,在签订协议之日当场支付x元,在签订协议后一月之内即株洲县X乡卫生于2010年5月6日前支付x元;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共计4100元,吴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罗湘武

审判员李艳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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