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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女,19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19XX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人,现羁押于湖南省某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袁某某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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