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19XX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略)。
被告:尤某某,女,42岁,汉族,罗源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尤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略)3座-X室楼房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尤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略)3座-X室楼房;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
本案诉讼保全费870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