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朱某东
审判员陈菊兰
代理审判员席景霄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