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第三人鹿泉吉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杭州美时达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高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