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刘某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马某某认为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修建厕所、猪圈,以前还栽了树木,并提交了房产证予以证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原告马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拆除厕所、猪圈,拔除树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以马某某所持马某钧陕甘宁边区房窑证登记为准,即以马某钧和马某花相邻窑中腿中间往南直下至天沟为东西界线,此界限东面宅基地由马某某管理使用,其内王某某所修的厕所、猪圈,所栽树木,由王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前予以清除。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马某某、王某某各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芝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