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40岁,汉族,居民,重庆市开县人。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某某的渝x号斯巴鲁越野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本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