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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肖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40岁,汉族,居民,重庆市开县人。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某某的渝x号斯巴鲁越野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本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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