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匡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匡某某在本组烧地边荒草时,引起石门乡X村与南河店镇X村交界处的黄某岈蚕坡林失火,后大火被群众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计算,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67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赵×的陈述,证人宋×、李××扑火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山林着火,因过失导致大面积山林被毁,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过火面积较小,予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匡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兴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