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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茅某借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茅某,男,1985年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茅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用价值人民币4700元清华同方电脑1台,并写下收据1张,至今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返还电脑折价款47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茅某于2010年10月底之前归还原告吴某某电脑折价款人民币47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0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曾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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