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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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新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朱某某,江苏名仁(略)事务所(略)。

被告无锡市天新网吧。

投资人陈翠萍,该网吧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略)事务所(略)。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渠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天新网吧(以下简称天新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视渠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天新网吧委托代理人孙黎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视渠公司诉称:视渠公司经过合法授权,享有电影《非诚勿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局域网环境下的复制、传播的权利。2009年9月,视渠公司发现天新网吧在经营中向公众提供《非诚勿扰》的网吧局域网点播服务,天新网吧的上述行为未经许可,也未支付合理费用,侵犯了视渠公司对上述电影享有的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天新网吧:1、立即停止提供电影《非诚勿扰》的网吧点播服务,并从其服务器上删除该电影;2、赔偿视渠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天新网吧辩称:1、视渠公司未能证明其享有《非诚勿扰》的著作权权益,授予视渠公司相关权利的为该电影的个别著作权人,而非全部著作权人,视渠公司被授予的权利存在瑕疵;2、力天网吧在线播放的《非诚勿扰》经过授权,具有合法来源。

为证明其主张,视渠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电影公映许可证、寰亚电影有限公司(x.,以下简称寰亚公司)确认书、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影公司)版权声明的公证件,用于证明《非诚勿扰》在大陆地区的著作权由华谊兄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享有;2、著作权授权书,用于证明华谊公司将《非诚勿扰》在大陆地区的局域网环境下复制、传播的权利授权给视渠公司行使;3、公证书,用于证明天新网吧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4、查档费、公证费、(略)代理费发票,用于证明视渠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天新网吧对视渠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寰亚公司出具的确认书未经公证,不予确认;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为证明其主张,天新网吧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公司)的授权书,用于证明激动公司将《非诚勿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上海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为公司);2、华谊公司的授权书,用于证明华谊公司将《非诚勿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激动公司;3、艺为公司的说明,用于证明天新网吧在线播放的《非诚勿扰》系由艺为公司提供。

视渠公司对天新网吧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激动公司未从华谊公司处取得合法授权;认为证据2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举证作如下认证:视渠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中寰亚公司确认书显示该确认书在北京形成,并非在域外形成,依法不需要办理域外公证手续,该确认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与本案诉讼亦有关联。天新网吧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虽是复印件,但与视渠公司提交的作为参考的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相一致,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电影《非诚勿扰》系华谊公司、寰亚公司、浙影公司联合出品、摄制。2008年12月5日,该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2008年10月9日,浙影公司出具版权声明,表示放弃在该片中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同意该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华谊公司。2008年11月3日,寰亚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华谊公司享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此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播映权、多媒体制品发行权等权利),华谊公司有权与任何第三者签订发行合同,授权该第三者于中国大陆地区内,在不超越上述权利范围的前提条件下行使任何发行权及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该确认书显示的签署地为中国北京。2009年4月25日,华谊公司签署著作权授权书一份,授予视渠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网吧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传播其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性的专有许可,视渠公司有权转授权第三方并有权对侵权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授权期限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授权书所附的电影作品目录中包含影片《非诚勿扰》。

2009年12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出具(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09年10月12日,在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陪同监督下,视渠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为坤来到天新网吧,由孙为坤在该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一台计算机,启动登陆后在电脑桌面创建一个空白的word文档,点击桌面上的“天新电影”图标,进入“影音新视界”页面,在该页面下输入“非诚勿扰”查找,找到并点击影片《非诚勿扰》,任意点击播放了《非诚勿扰》的部分片段,将上述步骤及播放过程中部分页面用屏幕截图方式予以保存,保存在电脑桌面上所创建的word文档中,并且上传至东方公证处网络硬盘中。取证工作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文件下载至公证处的计算机内,使用该计算机的刻录程序刻录成光盘二张后分别进行封存,交由视渠公司保存。

另查明:

2009年1月1日,激动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激动公司将其拥有信息网络合法版权的电影、电视剧授权给艺为公司(使用站点:影音新视界,域名为www.x.com.cn),在中国大陆地区宽带网络视频增值业务领域使用,授权范围为基于互联网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基于IP技术的互联网网络传送的面向PC终端的在线点播和下载),不可转授;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16日止;如有任何版权责任均由激动公司承担。该授权书所附清单中有电影《非诚勿扰》。

2009年1月28日,华谊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华谊公司拥有授权节目之完全知识产权,授予激动公司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不包括网吧或其他局域网;IPTV、数字电视权利及手机SP等权利),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2年(自2009年1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止)。华谊公司拥有授权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权益是合法的,有任何版权瑕疵均由华谊公司承担。授权节目:片名非诚勿扰,导演冯小刚,演员葛优、舒淇、范伟、方中信等,年代2008.12.18。

2010年4月30日,艺为公司出具一份说明,内容为:“影音新视界”系其开发、运营的视频点播软件系统,所提供点播的影视剧皆为艺为公司通过正规途径获得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方式给网吧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天新网吧经艺为公司许可安装使用上述软件,并支付了1000元的软件使用费。在该网吧如点播上述系统内的影视剧,需在互联网联通的状态下,经加密方式通过访问艺为公司公网视频文件库方能点播成功。

诉讼中,视渠公司明确表示不追加艺为公司等为本案被告。

再查明:视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查档费100元,公证费1000元,(略)代理费2000元。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视渠公司是否享有电影《非诚勿诚》的著作权权益;二、天新网吧在线播放电影《非诚勿扰》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及具有合法来源。

本院认为:

一、视渠公司享有电影《非诚勿扰》的著作权权益。理由如下:

1、视渠公司提交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中,明确载明了华谊公司、寰亚公司、浙影公司系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摄制单位,可以证明上述主体享有上述影片的著作权。浙江影视出具版权声明,表示放弃在该片中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同意该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华谊公司。寰亚公司亦书面确认该片包括网络播映权在内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归华谊公司并可授权给第三方,其文字上虽然使用的是“网络播映权”,但根据确认书的文意,应当理解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华谊公司作为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并经其他著作权人的确认,独占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视渠公司通过华谊公司的授权,依法享有涉案电影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的网吧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传播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根据公证保全的电影播放过程截图,影片片尾虽有字幕显示“联合摄制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本片著作权由华谊公司、x(BVI)Ltd.享有”等内容,但由于我国实行电影公映许可制度,公映许可证上的署名单位一般即为所涉影片的著作权人。涉案公映许可证上并未列明上述两个主体,加之联合摄制单位不能直接等同于电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等因素,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映许可证证明力的情况下,应以公映许可证的记载来确定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主体。

二、天新网吧在线播放电影《非诚勿扰》未经合法授权,但具有合法来源。理由如下:

1、根据华谊公司的授权书,华谊公司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激动公司,但对该权利进行了限制,明确排除了网吧或其他局域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艺为公司在获得激动公司授权后,将上述包含有涉案电影的软件系统有偿许可给天新网吧使用,天新网吧实际行使了上述未被授予的涉及网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与华谊公司的授权内容不符,故应认定天新网吧在线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未经合法授权。

2、根据天新网吧提交的说明及授权书,天新网吧为艺为公司“影音新视界”系统的用户,涉案电影系由艺为公司提供,天新网吧向艺为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法来源系指是否经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取得作品,而并非指作品本身的取得是否为权利人合法授予,故可认定天新网吧提供在线观看的涉案电影具有合法来源。艺为公司是否经激动公司合法授权及激动公司是否经华谊公司合法授权等问题,并不影响上述认定。

3、艺为公司为向网吧等用户提供影视作品有偿在线播放的经营者,其提供的相关影视作品来源于激动公司的授权,激动公司承诺对其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性承担责任,天新网吧有理由相信艺为公司向其提供的影视作品经过了合法授权,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艺为公司提供的影视作品中有未经合法授权的作品。由于艺为公司提供的影视作品数量众多,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众多且分散,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事宜的信息相对难以查核,天新网吧作为普通的网吧经营者,客观上也难以审查艺为公司提供的影视作品中是否存在侵权作品,故可认定天新网吧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视渠公司经华谊公司授权,享有涉案电影在网吧等局域网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天新网吧未经合法授权,在线播放涉案电影,侵犯了视渠公司的上述权利。但天新网吧举证证明了涉案电影的合法来源,且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据此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视渠公司关于天新网吧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天新网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天新网吧立即停止在线播放并从其服务器上删除电影《非诚勿扰》;

二、驳回视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视渠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韩蓓

代理审判员苏强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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