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诉称:2006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对漯河市高新区后谢卫生院人、财、物的清理情况及处置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偿还第4条第2项的欠款x.54元中的8万元,被告已偿还1万元,请求被告偿还剩余7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清理情况及处置协议的是漯河市高新区X乡卫生院,而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漯河市高新区X乡卫生院系同一法律主体,故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的起诉。
诉讼费15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洪生
审判员张宇
审判员赵卫华
二0一一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