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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卫生院诉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诉称:2006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对漯河市高新区后谢卫生院人、财、物的清理情况及处置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偿还第4条第2项的欠款x.54元中的8万元,被告已偿还1万元,请求被告偿还剩余7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清理情况及处置协议的是漯河市高新区X乡卫生院,而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漯河市高新区X乡卫生院系同一法律主体,故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卫生院的起诉。

诉讼费15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洪生

审判员张宇

审判员赵卫华

二0一一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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