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开福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人民陪审员张勤
二O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