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任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小葵,湖南三湘(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省元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湖南省元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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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瞿九如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