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虢某某。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诉被告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承担。
审判长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人民陪审员严丽君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