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隋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印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号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如下:1、判令原告不为被告办理退工手续,不向被告返还劳动手册;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王x人民币x元;
二、被告王x确认在2005年6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告上海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上海市青浦区x艺术品厂均别无其他纠纷;
三、被告王x确认与原告上海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3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