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饶小艳,福建博益(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中锋,福建博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汤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变更(2010)龙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条即“被告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某某违约金57,000元。”。
2010年6月22日,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汤某某经协商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合同》。双方约定上诉人自愿将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X路建碧楼X层X室(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让给被上诉人;双方备齐资料于2010年8月1日前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委托手续;转让价格为285,000元,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交付给上诉人定金2万元,办妥公证委托书当日再一次性付清余款265,000元;上诉人于2010年8月1日前移交房产给被上诉人;双方签订合同后不得改变买卖意向,否则属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不履约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赔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于当日支付给上诉人定金2万元,上诉人出具收条。2010年7月26日,上诉人发手机短信给被上诉人,表示不愿卖房。此后,双方协商无果,引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汤某某同意解除于2010年6月22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
二、上诉人何某某同意返还定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合计50,000元给被上诉人汤某某,此款定于2011年4月19日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繁钦
审判员许虹菁
代理审判员侯良石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