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力伟,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XX路九区X幢X-X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XX市XX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市XX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XX市XX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