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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非法行医案
时间:1999-09-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惠刑初字第253号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惠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1995年11月3日因重大责任事故,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因本案于199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何某某,泉州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199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199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朱某某到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无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蛇伤医治活动。1999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私自用青草药酒为蛇伤患者郭春雄医治蛇伤,并叫其将绑扎于伤口边的布绳解开。随后让郭把自制的青草药剂带回家敷伤口。至次日,郭的病情加重,其家属将其送往泉州市中医医院抢救治疗。至4月8日,郭春雄因蛇伤中毒延误医治时间,导致重度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等并发症发生而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某下证据:1.证人陈某乙证言;2.证人陈某丙证言;3.证人朱某某证言;4.证人陈某丁证言;5.泉州市中医医院死亡讨论报告;6.法医证明材料;7.被告人供某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且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规定,应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甲辩解称,其没有延误郭春雄的医治时间,“祖传秘方”是真的,曾经医治好很多蛇伤患者。其辩护人辩称,1.案发前陈某甲用“祖传秘方”治好过蛇伤患者;所以对其“祖传秘方”的真伪需要鉴定;2.指控陈某甲延误被害人的治疗时间证据不足;3.建议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情节严重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私自从事蛇伤诊治活动。1999年4月5日下午,(略)民郭春雄左手拇指被斑蝰蛇咬伤后,即到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医治。被告人即用“祖传秘方”自制的青草药汁调酒让郭服下,并叫其将绑扎于伤口下方的布绳解开。后让郭将自制的青草药剂带回敷伤口。并表示经其治疗不会有事。当晚被害人郭春雄出现浑身不舒,排尿困难等症状。其家属又到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反映病情,被告人再次表示,是正常的,不会有事。至次日,郭春雄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呕吐,血性胃内溶物,少量血尿,伤肢肿胀等症状由于病情恶化,郭的家属即将其送往泉州市中医医院抢救治疗。第二天郭的家属付人民币1000元给陈某甲作为医疗费。同年4月8日郭春雄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医院报告和法医证明,郭春雄因蛇毒作用并延误医治时间,造成重度溶血急性贤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心、肺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抢救无效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陈某乙证实,99年4月5日,其捉到一条毒蛇后,请郭春雄宰杀加工,郭欲杀蛇时,左手拇指被蛇咬伤;2.证人陈某丙证实,郭被毒蛇咬伤后,其帮忙将郭送到陈某甲家治疗,并看到陈某甲先后两次让郭服下一杯多草药酒;3.证人朱某某证实,其丈夫郭春雄被毒蛇咬伤后,即送到陈某甲家中治疗,陈某甲用青草药汁调酒后,让郭服下,并要其将绑扎于伤口边的布绳解开,后叫其将青草药剂带回家敷伤口,并表示郭的伤经其治疗不会有事。当晚,郭春雄出现浑身难受,并吐血,排尿困难等症状,其又到陈某反映病情,陈某甲再次表示,不要紧,是正常的。第二天其付1000元钱给陈某甲作为医疗费;4.证人陈某丁证实,99年4月6日下午,曾为郭春雄导尿,结果只导出少量血水;5.泉州市中医医院死亡报告证明,清明时节,郭春雄被激怒之蛇咬伤,并延误抢救治疗时间一天多;入院时已见重度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难于控制,继而并发消化道出血;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6.法医关于郭春雄死亡的有关说明材料证明,郭春雄被蛇咬伤后所出现的临床症状,体征符合血循毒症状。为此,可以认定,郭春雄的死亡是因被“毒蛇”咬伤所致,由于未能迅速有效地救治,直接影响了蛇伤的治愈;7.被告人供某对其未取得医生资格而私自从事医治蛇伤等活动和99年4月5日为郭春雄医治蛇伤的事实供某不讳;8.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大的异议,各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长期从事蛇伤医治活动,期间,造成就诊患者郭春雄因延误蛇伤治疗时间,导致并发症发生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案发前陈某甲曾用“祖传秘方”治好过一些蛇伤患者的辩解以及所列举的证据,不影响对本案事实和罪名的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用“祖传秘方”为郭春雄诊治蛇伤后,郭的病情并未得到好转或控制,而是不断恶化。但被告人仍一再表示不会有事,没问题,从而导致了郭春雄因延误一天多的抢救时间,而出现并发症,使病情失去控制,造成最后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辩护人提出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综上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所提供某证据采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充分,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准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4月12日起至2009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翁添平

代理审判员张丽娥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庄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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