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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茅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1979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茅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娟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绪明

书记员曾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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