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1979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茅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娟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绪明
书记员曾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