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曾用名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某某移动通信配件(北京)有限公司工程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女,19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告老家在株洲,一直在外打工。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时间不久,双方即于2008年10月8日在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原告又到外地打工,被告随原告到打工地生活了一个月。一个月后被告即回到株洲,自此至今,双方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为此,双方都多次提出离婚,但都因为被告提出苛刻要求而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双方在感情基础不深的情况下,登记结婚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加之双方婚后又没有真正生活在一起真正共同生活,双方根本没有夫妻感情,现在解除婚姻关系理所当然。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熊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事实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熊某于2008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告程某某婚后一直在某某移动通信配件(北京)有限公司工作,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原告个人及其工作单位某某移动通信配件(北京)有限公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x.78元(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原、被告无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熊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财产分割:原告程某某于2011年4月1日一次性支付被告熊某离婚财产补偿款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自愿承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熊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