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乙X室。
委托代理人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朋友),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XX室。
原告张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1日不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2007年被告有外遇,经家人劝说夫妻和好,2008年4月始被告经常晚回家、不回家,同年7月起被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同年10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与一异性同居,至此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伟平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7年被告确因有外遇与原告产生隔阂,但夫妻已经和好。近几年来,由于原告经常搓麻将,夫妻为经济时常发生争执,故被告于200X年X月在外与一异性合租一套房屋居住,被告与该女子虽有暧昧关系,但并未有婚外情。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吴XX。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200X年由于被告有外遇,夫妻曾产生隔阂,嗣后夫妻和好。200X年X月被告在外借房与一异性居住,由此引起夫妻间矛盾,原告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是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被告未尽到丈夫的忠实义务,导致夫妻间矛盾的发生,被告负有主要责任。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尊重夫妻间的感情,以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积极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要求与被告吴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X负担,原告张X已预缴,被告应给付张X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