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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方润滑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北方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东陵物资回收公司第四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街X村。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沈阳市东陵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3-X号。

上诉人辽宁北方润滑油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二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1日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岩(主审)、代理审判员本方晨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28日被上诉人沈阳市东陵区物资回收公司第四经营部与上诉人辽宁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的辽宁北方建材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签订一份库房租赁合同。合同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简易旧库房(7个空)约x,库房西墙空一块约80m2租给建材公司,租用时间为1998年10月1日到2003年9月30日止,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14,000元(其中从10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止)半年租金为6500元,均为上打租,每半年一次付清,如超期未付租金;被上诉人有权收回库房场地,不负担建材公司任何修善费用。如果终止合同建材公司修善的库房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不赔偿建材公司的修善费用,建材公司新建的办公室由双方议价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由建材公司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合同还规定了动力电供给及违约赔偿等条款。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对上述租赁物使用至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现租赁期限已经届满,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返还租赁的库房为由,诉讼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库房租赁合同,被上诉人的承租协议,当事人的陈某,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开庭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并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理由占用原告房屋,拒绝搬出的行为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一、被告辽宁北方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从原告沈阳市东陵区物资回收公司第四经营部处搬出;二、被告辽宁北方润滑油有限公司逾期从原告沈阳市东陵区物资回收公司第四经营部处搬出,每逾期一天给付原告沈阳市东陵区物资回收公司第四经营部赔偿金人民币38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辽宁北方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辽宁北方润滑油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被上诉人不按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到期后,对上诉人在租赁场地内新建的办公室造价进行协商解决,而擅自请求法院判决腾房,其行为属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上诉人在未接到法庭开庭通知的情况下,就收到了判决,原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公正处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基本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无理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取得了本案诉争库房的承租权后,又与上诉人的股东公司签订了租赁该库房的合同。本案租赁合同的签订因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在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对租赁事实的发

生均表示认可,因此应确认该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限已经届满,被上诉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未与其协商解决新建办公室的价值的情况下,即通过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租赁物,应属被上诉人违约的上诉理由,因此项上诉理由与租赁合同约定不符,上诉人又不能提供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其法定代表人因病向原审法院请假获得批准后,法庭告之可另行通知开庭时间,但上诉人在未接到开庭通知的情况下,便被送达了判决书,对此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2003年12月8日开庭三日前,即同年12月2日已将开庭传票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送达回证上已经签收。据此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程序上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辽宁北方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马岩

代理审判员李方晨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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