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1976年出生。
被告邓某乙,男,1978年出生。
被告邓某丙,男,197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乙、邓某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