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曾某、隆回县滩头泥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陈某:
关于肖某、曾某申请执行隆回县滩头泥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