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苏某申请执行王某伦煤炭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的(2001)资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资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