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贺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卢某,系该组组长。

被告贺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贺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贺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诉被告贺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

审判员廖向阳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