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曹某申请被申请人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资兴碑记青山煤矿的股份x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资兴碑记青山煤矿的股份x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