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12月11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徙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12月因收购赃物罪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7月因盗窃被黄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中市派出所(略)。201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日经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略)五日。201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日经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安徽省雄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8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9月3日经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某某,安徽金天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3年因盗窃罪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08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9月3日经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07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9月3日经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屯溪分局执行,11月22日被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略)、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9月3日经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市看守所。
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叶某、程某、赵某、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曹某、叶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倪某某、被告人程某、赵某、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从2009年3月到2010年7月期间,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40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其中被告人曹某盗窃电动车价值为x元;被告人王某盗窃电动车价值为x元。被告人叶某、程某、赵某、钱某明知是被告人王某、曹某盗窃来的电动车,仍帮两被告人销赃。其中被告人叶某销赃电动车九辆,价值为x元;程某销赃电动车二辆,价值为2735元;赵某销赃电动车三辆,价值为4773元;钱某销赃电动车二辆,价值为3120元。
公诉机关为主张上述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曹某、叶某、程某、赵某、钱某的供述;2、证人胡某、程某、程某、吕某甲人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4、价格鉴证结论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程某、赵某、钱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叶某、程某、赵某、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曹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6、14、15、21、23、31起盗窃犯罪中,其没有参与;第30起盗窃犯罪中,其和王某到过作案现场,但是王某实行盗窃当场被抓,其没有看到车辆。
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对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发表意见:1、庭审中被告人曹某对起诉书认定的小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了否认,不能计入盗窃数额;2、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在量刑上发表意见:1、被告人曹某的作用、地位等方面小于被告人王某,故其应当列为第二被告人;2、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叶某销赃的犯罪事实及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3、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曹某当庭认罪;5、被告人曹某家庭经济困难。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曹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定罪没有异议,量刑上发表意见如下:1、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2、被告人叶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叶某主观恶性不深;4、被告人叶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5、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叶某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曹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1、2009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曹某与谭某(另案处理)窜至屯溪区X路X路之间过道内(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黄某的一辆银白色雅迪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760元。两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被告人曹某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人均分挥霍。
2、2009年5、6月份一天地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新华小区X幢楼梯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仰某的一辆蓝色x美菱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483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X村,通过被告人叶某以360元的价格卖于烟村村民叶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被告人叶某从中受益。
3、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市医院对面安庆酒家门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余某的一辆速派奇电动三轮车。车现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912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王某以700元的价格卖于王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4、2009年7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X号小区X幢楼下(该小区X幢、X幢相连,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程某的一辆银色可迪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2002元。两被告人将被盗车运至歙县X村,卖于该村村民胡某,后胡某又将该车卖于村民李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5、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歙县X村X路边(该地点未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潘某的一辆银白色绿源电动车。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785元。两被告人将车运至歙县王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于王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6、200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X-X号门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汪某的一辆银灰色王某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9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7、2009年9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城东花园X幢楼底下(屯光大道9-X幢,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黄某的一辆蓝色可迪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782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8、200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街X街X-X号门口(茶城小尾羊后门附近,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汪某的一辆银色特莱维狮牌电动车。该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9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X村,通过被告人叶某以600元的价格卖于烟村村民程某,所得赃款两人均分挥霍,被告人叶某从中受益。
9、200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阳湖新安南路X号X幢楼下(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祝某的一辆黑红色洪都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56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10、200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曹某与谭某窜至屯溪区X路X号门幢中(移动公司附近,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程某的一辆红色速派奇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742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11、2009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天都小区X幢X单元楼下(该地点未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方某的一辆蓝色新日电动车。该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935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上店,以600元的价格卖于吕某乙,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12、200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阳湖新安南路X-X号红梅网吧门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钱某的一辆新日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90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13、2009年11月底的一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屯溪区X路X-X号X幢X单元楼梯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祝某的一辆黄某可迪牌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06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王某,以150-200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赵某,所得赃款被告人王某挥霍,被告人赵某将该车拆解分类出售并从中受益。
14、200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岭下建工小区X-X幢X室楼下(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章某的一辆宝兰色红鹰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209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15、200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X号院内自来水厂宿舍X幢X室楼下(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王某的一辆蓝白色速派奇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0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16、2009年12月2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老阀门厂宿舍X幢楼道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周某的一辆橙色尼康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70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17、2010年1月1日的晚上,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阳湖天都小区X幢X单元(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朱某的一辆红黑色洪都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494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屯溪区老消防队附近,由被告人王某以500元的价格卖于在该处开小吃店的汪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18、201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X号(老粮食局宿舍楼下,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王某的一辆红色特莱维狮牌电动车。该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98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X村,以650元的价格卖于该村村民余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19、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街天龙浴场门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一辆黄某尼康电动车。该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38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浯村,以300元的价格卖于吴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20、2010年3月中旬的一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村X幢楼梯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张某的一辆黄某速派奇电动车。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48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王某,以600元的价格卖于该村村民余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21、201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商贸城(康乐三路X号过道内,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俞某的一辆银黑色速派奇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2254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22、2010年4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X街(荷花东路X村X幢X门洞内,该地点已指认)的楼房过道内,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甘某的一辆白紫色速派奇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50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X村,由被告人曹某以500元的价格卖于该村村民练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23、2010年4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屯溪区X路X巷X幢(该地点未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黄某的一辆黑色速派奇电动车。该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2352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X村,以450元的价格卖于该村村民吕某乙,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24、201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窜至屯溪区天下一桶楼下(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一辆红色尼康电动车。该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800元。被告人王某将该车运至海宁,以300元的价格卖于飞飞饭店老板杨某,所得赃款挥霍。
25、2010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与谭某窜至屯溪区商贸城天纳吉儿店面门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一辆黑色神鹰轻骑助力车,车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160元。被告人曹某将该车作为交通工具自用,案发后被屯溪公安分局扣押。
26、201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与谭某在屯溪区C2C酒店对面工地(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程某的一辆富利华牌电动三轮车。该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805元。被告人曹某将该车运至歙县X乡X村,通过被告人程某以500余元的价格卖于五丰村村民胡某,所得赃款两人均分挥霍,被告人程某从中受益。
27、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曹某与谭某窜至屯溪区被单厂宿舍楼下(一楼仓库,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许某的一辆天蓝色王某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92元。两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被告人曹某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人均分挥霍。
28、2010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屯溪区X村X幢楼下(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董某的一辆速派奇牌48CC助力车。车已被拆解。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989元。被告人王某将该车运至歙县王某,以150-200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赵某,所得赃款被告人王某挥霍,被告人赵某将该车拆解分类出售并从中受益。
29、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工会宿舍X幢X室楼下(该小区X幢、X幢相连,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万某的一辆黑色特莱维狮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05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X村,以600元的价格卖于该村村民刘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30、201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曹某与谭某窜至屯溪区X村X幢楼下(该地点未指认),谭某欲盗程某的一辆紫色洪都牌电动车时被群众发现,谭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见状逃逸。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620元。
31、201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X-X号门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程某的一辆红色新陵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26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32、2010年7月份一天地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X-X号楼梯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周某的一辆速派奇牌电动车。车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64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藏在老消防队附近一居民楼下,案发后被屯溪公安分局扣押。
33、201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X-X号楼下(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王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车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2184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以600元的价格卖于程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34、201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村X幢楼下(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吕某乙的一辆黑色海天电动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08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予以变卖,由于盗窃数量较多,两被告人自称车子卖于何人及获利多少已不记清,但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35、201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路X-7香雪红黄某店门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方某的一辆蓝色林峰牌电动三轮车。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28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上草市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卖于收废品的李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李某将该车分解出售并从中受益。
36、201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X巷子里(阜上村X号门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赵某的一辆王某牌电动车。车的一轮毂被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978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王某,以200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赵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被告人赵某将该车拆解分类出售并从中受益。
37、2010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黄某市医院附近的柏树新村X幢X单元(该地点已指认),盗走一辆白色的千里猫皇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470元。而后,两被告人又窜至屯溪区X路徽商国际对面黄某飞达家电门口(该地点已指认),盗走一辆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650元。两被告人将上述盗窃的电动车运至歙县X村,以900元的价格卖于在烟村修理摩托车的被告人钱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后被告人钱某以500元的价格将千里猫皇电动车卖于烟村的汪某,以750元的价格将速派奇电动车卖于烟村的程某,被告人钱某从中受益。
38、201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曹某窜至屯溪区市医院对面安庆酒家门口(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一辆红色速派奇电动三轮车。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540元。两被告人将该车运至歙县王某卖于程某,所得赃款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39、201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曹某与谭某窜至屯溪区X路X号院内(清真寺附近,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杨某的一辆白粉色新日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760元。两人将该车运至歙县X村,通过被告人叶某以500余元的价格卖于烟村村民曹某,所得赃款两人均分挥霍。被告人叶某从中受益。
40、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窜至屯溪区X路纵横幼儿园过道内(跃进路X号区总工会停车场,该地点已指认),通过强行扳开龙头锁并接线的方式,盗走了汪某的一辆红色富利华三轮电动车。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221元。被告人王某将该车运至浯村,以300元的价格卖于项某,所得赃款挥霍。
二、被告人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叶某明知是被告人王某、曹某盗窃来的电动车,其仍帮两被告人销赃电动车九辆:
1、2009年5、6月份,被告人叶某帮被告人王某、曹某销赃一辆仰某在屯溪区X路新华小区X幢楼梯口(该地点已指认)被盗的蓝色x美菱牌电动车,给叶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483元。
2、2009年9月份,被告人叶某帮被告人曹某销赃一辆余某在屯溪区青春商贸城公园巷X号过道内(该地点未指认)被盗的白绿色金狮牌电动车,给汪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992元。
3、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叶某帮被告人王某、曹某销赃一辆汪某在屯溪区X街X街X-X号门口(茶城小尾羊后门附近,该地点已指认)被盗的银色特莱维狮电动车,给程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90元。
4、2010年1月份,被告人叶某帮被告人曹某销赃一辆胡某在屯溪区X路X号X幢X单元楼下(该地点未指认)被盗的黑色尼康牌电动车,给叶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365元。
5、2010年3月份,被告人叶某帮被告人曹某销赃一辆杜某在屯溪区X路X村X幢楼下(该地点未指认)被盗的白绿色绿源牌电动车,给许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540元。
6、2010年3月份,被告人叶某帮被告人曹某销赃一辆郑某在屯溪区三三二地质队X幢楼梯口(该地点未指认)被盗的黑色王某牌电动车,给刘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2024元。
7、2010年5月份,被告人叶某帮被告人曹某销赃一辆甘某在屯溪区X路X号新安建筑公司宿舍(该地点未指认)被盗的一辆宝兰色雅迪牌电动车,给汪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430元。
8、2010年5、6月份,被告人叶某帮被告人王某、曹某销赃一辆程某被盗的黄某色尼康牌电动车,给叶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725元。
9、2010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帮被告人曹某及谭某销赃一辆杨某在屯溪区X路X号院内(清真寺附近,该地点已指认)被盗的粉色新日牌电动车,给曹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760元。
三、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某明知是被告人王某、曹某盗窃来的电动车,其仍帮两被告人销赃电动车二辆:
1、2010年5月份,被告人程某帮被告人曹某及谭某销赃一辆程某在屯溪区C2C酒店对面工地(该地点已指认)被盗的富某牌电动三轮车,给胡某并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805元。
2、2010年7月份,被告人程某帮被告人王某、曹某销赃一辆从屯溪区X路X村X幢楼下(该地点已指认)被盗的银色新日电动车,给毕某并从中受益。车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920元。
四、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明知是被告人王某、曹某盗窃来的电动车,其仍帮两被告人销赃电动车三辆:
1、2009年11月,被告人赵某从被告人王某手中购买一辆祝某在屯溪区X路X-X号X幢X单元楼梯口(该地点已指认)被盗的黄某可迪牌电动车,并将该车拆解分类出售从中受益。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806元。
2、2010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从被告人王某手中购买一辆董某在屯溪区X村X幢楼下(该地点已指认)被盗的速派奇牌48CC助力车,并该车拆解分类出售从中受益。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989元。
3、2010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从被告人王某、曹某手中购买一辆赵某在屯溪区X巷子里(阜上村X号门口,该地点已指认)被盗的王某牌电动车,并将该车拆解分类出售从中受益。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978元。
五、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某明知是被告人王某、曹某盗窃来的电动车,其仍帮两被告人销赃电动车二辆:
1、被告人钱某帮被告人王某、曹某销赃从屯溪区X村X幢X单元门洞处(该地点已指认)盗窃的一辆白色的千里猫皇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470元。
2、被告人钱某帮被告人王某、曹某销赃从屯溪区X路徽商国际对面黄某飞达家电门口(该地点已指认),盗窃的一辆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车。车现已追回。该车经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1650元。
综上,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的价值为x元,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的价值为x元,被告人叶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为x元,被告人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为2725元,被告人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为4773元,被告人钱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为3120元。
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某,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向本院提出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申请重新鉴证。2011年12月31日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针对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向本院出具答复函,称:其鉴定报告是以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作出;报告中电动车使用的年限是以皖价证(2006)X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为依据作出。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朱某等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其电动车被盗的事实。
二、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被告人叶某、程某、赵某、钱某手中低价购买过电动车的事实。
三、搜查笔录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查出被被告人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王某、曹某对其犯罪地点的指认,印证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五、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叶某、程某、赵某、钱某、证人杨某等证人对向其出售电动车的人进行辨认,指认是本案被告人王某、曹某的事实。
六、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电动车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追缴的部分被被告人王某、曹某盗窃的电动车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七、黄某证鉴字[2010]42、81、82、84、99、X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曹某盗窃的电动车进行鉴定,总鉴定价格为x元。
八、歙县公安局王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8月17日14许,王某派出所在对王某镇X村惠宾旅社检查时,发现网上追逃犯程某,并将其抓获的事实。
九、黄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0年8月5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叶某的重大销赃嫌疑,当日将其抓获的事实。
十、(2002)屯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6)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2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事实。
十一、(2005)屯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5年1月27日被告人程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事实。
十二、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答复函,证明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报告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十三、被告人王某、曹某的供述,证明两被告人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的事实。
十四、被告人叶某、程某、赵某、钱某的供述,证明其明知是被告人王某、曹某盗窃来的电动车,仍帮两被告人销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程某、赵某、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代为销售赃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定。被告人王某、程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揭发同案被告人叶某收购其盗窃的赃物的犯罪事实,与其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的罪行,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有立功行为不能成立;被告人曹某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6、14、15、21、31起犯罪中,有其和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其对犯罪现场的指认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其辩解没有参与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23、30起盗窃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曹某在庭审中否认,且其对犯罪现场也未予指认,认定其盗窃缺乏证据佐证,故对该二起犯罪本院不予认定,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其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前科劣迹等因素,被告人曹某应列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黄某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盗窃电动车资料和皖价证(2006)X号文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认为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危害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日期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日期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日期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至2011年2月4日止。所判罚金已缴清。)
四、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日期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2月16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判罚金已缴清。)
六、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玉良
审判员陈红
审判员程某玲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晓琴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