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醴陵市X镇X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曾峰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