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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醴陵市X镇X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曾峰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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