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曹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曹某某在资兴市X镇企业大楼的门面一间或相当x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某某在资兴市X镇企业大楼的门面一间或查封被告曹某某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