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俊峰,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尹某某,男,系原告秦某某的三子。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有三个儿子,长子尹某x、次子尹某x、三子尹某某。早几年由于我母亲和丈夫长年患病,我无力耕种自己的承包田,便将3.66亩承包田暂时交由被告尹某某耕种,每年给我1000斤小麦。现我的母亲和丈夫相继去世,我要求自己耕种承包田,但经村镇调解,被告拒绝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3.66亩承包田。
被告未提供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需查明的问题是:
原告秦某某要求被告尹某某返还3.66亩承包田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承包田的地块名称、亩数及四至边界。
2、小河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承包田的地块名称、亩数及四至边界,现该块耕地由被告尹某某耕种。
被告尹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承包田的具体地块名称、亩数、四至边界,且现由被告耕种,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8年10月1日,浚县X镇人民政府为尹某x(原告秦某某的次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位于浚县X镇X村的东坡地3.66亩(四至为:东至东王渡,西至郭xx,南至东王渡,北至牛砦)和家边地3.08亩(四至为:东至东王渡,西至路,南至作善,北至学x)承包给以尹某x为户主的承包户,原告秦某某分得东坡地3.66亩(四至为:东至东王渡,西至郭xx,南至东王渡,北至牛砦),承包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在承包期限内,原告秦某某将东坡地3.66亩交由被告尹某某耕种。现原告秦某某要求被告尹某某返还承包田。
本院认为:浚县X镇人民政府为原告秦某某的次子尹某x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系其取得该诉争土地的依据,小河镇X村民委员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该地块秦某某与尹某x、尹某x无争执,应由秦某某耕种,能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互印证原告秦某某享有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浚县X镇X村的3.66亩东坡地返还给原告秦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尹某某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樟楠
审判员路畅
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冯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