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东首(天丰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宗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积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留后草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峰,河南心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濮阳市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积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国选
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