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系陈某甲父亲),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系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陈某甲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关云光(主审)、审判员马岩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以被上诉人赵某某在其承包的水库坝上修建厕所、堆放柴草,侵害其所承包水库的使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以陈某甲应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超过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为由,裁定驳回陈某甲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指令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关云光
审判员马岩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